台灣的農田水利諸事業發展,可追溯至荷蘭人殖民時期,大抵有三百多年的歷史,而水利組織的型態隨著環境、政權之變化而演變。長期以來農田水利組織配合執政政策從事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、建設、修善、保養及管理,並對災害之預防及搶救多所貢獻,在台灣的農業發展史上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。另外,台灣農田水利會組織己經發展相當健全,因此深入農村基層,對於農村人文的影響也相當深遠。
表1 台灣水利事業組織型態及主要經營事業
階 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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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事業組織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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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經營事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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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地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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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清時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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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95年以前包含:台灣先民、荷蘭、明鄭、清朝等四時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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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水灌溉 (私設埤圳、私人經營、水利設施得自由買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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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間à民辦官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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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治時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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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95-1908年:「公共埤圳」時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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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水灌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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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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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08-1921年:「官設埤圳」時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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興辦埤圳、修善灌溉設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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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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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21-1945年:「水利組合」時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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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灌溉排水相關工程、徵收會費、處理財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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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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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復迄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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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45-1948年:「農田水利協會」
時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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戰後受損埤圳之修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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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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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48-1956年:「水利委員會」
| 灌溉硬體建設之管理及維護;興建新設施如:建水庫、渠首工程、輸配水系統、開鑿地下水 |
法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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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56迄今:「農田水利會」時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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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、建設、修善、保養及管理;配合政府推行土地、農業、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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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法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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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3. 農田水利組織變革記要。
民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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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 事 記 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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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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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「水利組合」改為「農田水利協會」。
2.
會長由會員選出,主管機關省農林處核淮派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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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7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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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將全國「農田水利協會」與「防汛協會」合併,改為40個「水利委員會」。
2.
公布水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水利委員會組織規程。水利委員會兼具政府及人民團體身分。
3.
主任委員選出方式,由委員選舉後呈請該管縣政府核轉水利局核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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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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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
「水利委員會」改制為「農田水利會」。
5.
至民國59年,共產生4屆會長,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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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9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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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屆會長由政府提名,水利會代表選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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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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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台灣省政府實施「台灣省加速農村建設時期健全農田水利會實施要點」。
2.
此時期,會員代表暫不選舉,會長由省政府遴派,台北市由會員代表大會間接選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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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1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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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長由省(市)主管機關遴選會員中具有候選資格者擔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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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2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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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」增訂三年內改制為公務機關,但84年刪除此條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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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3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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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省(市)主管機關徵求縣(市)主管機關的同意,就具有會長候派資格者中遴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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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1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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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修正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」相關條文,確定會長由會員直接投票選舉產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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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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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行政院院會通過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。
2.
新增農田水利會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,改制為公務機關,該通則施行後停止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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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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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修正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」。
2.
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,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,會長及會務委員改由政府指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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